電子報第114期(98.11.23.)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隨時參與討論區,就可暢所欲言,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出版時圖片使用問題」、「報紙文章使用」、「國家考試試題整理出售是否侵權?」、「著作權侵權之處理做法為何?」、「有關引用考題的著作權疑義?」、「智慧局新擬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之討論?」、「可否改寫他人的書籍?」、「抄襲國外網站圖片的疑義?」、「電腦技能等相關認證考試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電驗腦特殊字體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參考書合約的著作權疑義?」、「大學教授上課講義的著作權疑義?」、「郵局發行之出版品是否是著作權法第五十條的範圍?」、「老師上課用的教材?」、「改作著作引發侵權問題誰該負舉證責任?」、「著作權任意擴權隨意興訟?」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侵害著作人格權

兩岸來往,互信為要,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作為大陸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鎮,基於政治考量,未事前做好溝通,擅自竄改台灣學者專家論文,侵害著作人格權,對自己專業的信譽,已造成無可彌補的嚴重傷害。

三、著作權觀念漫談

旅遊業的經營與著作權

旅遊業要經營成功,不只是單純地安排旅客的舟車與食宿而已,豐富兼具知性與感性的行程DM廣告,行前座談會的解說資料,旅遊途中景點背景介紹,團員旅遊點滴花絮紀錄,旅遊心得與迴響的彙集,都是吸引旅客加入旅行團,進一步建立長期、穩定客戶關係的最佳行銷手法。這些增值的服務,一再地涉及著作權的議題,必須妥善處理,才不會有負面的效果。

四、著作權法制發展

1.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著作權相關法案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98年11月5日併案審查通過行政院提案之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及丁守中委員提案之「著作權法第37條修正草案」、蘇震清委員提案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三件法案,將於近日交付院會進行二、三讀。

2.ISP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出爐

新著作權法在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還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要「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即一般所稱的「三振條款」,這一規定到底要如何落實,迄今都還沒有結論,也許大家在98年11月24日下午的說明會中,順便請示最有智慧的智慧局,是否已經想出落實的方法。

3.偷接有線電視犯甚麼罪?

偷接自來水管偷水,可以依自來水法第98條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以下罰金,自來水公司可以依竊水者所裝之用水設備及按自來水事業之供水時間暨當地供水狀況,追償3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水費;偷接電線偷電,可以依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竊電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台灣電力公司依法還可以依竊電者每個月基本電價加罰1.6倍,且連罰1年。如果是偷接有線電視,又該如何?

五、著作權相關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再判EZpeer無罪

智慧財產法院特別強調,「刑罰乃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利最嚴重的剝奪,因此,以刑法作為國家追求特定社會目的的工具時,必然是最後一種不得已的選擇,此為刑罰最後手段之特性。」由於本案係刑事訴訟,判決結果將決定發展或提供P2P分享軟體之人是否有罪,而非對於使用者之侵害著作權行為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當然必須謹慎為之。然而,法院沒有關注到,也無力處理的是,現行民事訴訟法制,並沒有賦予著作權人有效地遏阻侵害著作權之繼續發生,或是自侵害著作權之人,獲得適當地損害賠償,導致作權人必須藉助刑事訴訟,達到前述目的。只是這樣的策略,遇到深思熟慮的法院,並無法如願。長遠而言,如何建構有效的民事訴訟法制,落實著作權人權利之保障,可能才是理想的作法。

六、著作權大哉問

1.專業與業餘合奏之著作權爭議該如何解決?

若事前未明白約定,對於此一「共同著作」之錄製,專業演奏者事後得有正當理由拒絕同意發行銷售,業餘樂團強行發行銷售,雖不致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不適用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但仍應依民法負擔侵害共有權之損害賠償。本案並非金錢上之爭執,而係............

2.可否自行為他人的測驗卷編製解答?

就他人測驗卷編製解答印成冊販售,係屬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應經測驗卷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3.演奏外國音樂改編的國樂需要外國創作者授權嗎?

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將外國音樂改編,成為衍生著作,衍生著作與原著作是不同的著作,著作權也分屬不同人,在利用該衍生著作時,也會用到原著作,故除了............

4.可以利用小王子的圖文嗎?

小王子之著作人過世已滿50年,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應屬公共所有之著作,任何人都得自由利用,但若是改作,請註明原著作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若所使用者為近人所完成之小王子相關著作,原則上應經過授權。商標權不可以...........

5.學校如何安排對利用學生創作的法律關係?

學生擔任學校工讀生,利用學校設備進行學校所拍攝影片之配樂製作,除非雙方有特別為出資聘人之約定,否則應屬於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所稱之受雇人職務上完成著作關係。..........

6.非專屬授權還要約定擁有著作財產權?

很多授權書明定,「本授權書為非專屬授權,本人仍對該授權著作擁有著作財產權」這項規定並非不合理,主要係授權之著作財產權避免他人誤解,特別於授權書中明白敘明該契約僅係授權而已,著作財產權仍歸授權人所享有,不因該授權書而喪失。專業人士或許覺得多此一舉,畫蛇添足,但............

7.買機器附軟體授權對於機器轉賣後使用之疑義?

舊機器之轉賣,前手應向承買人說明清楚舊機器應另外再取得授權,讓承買人可以事前評估以何等價格承受舊機器。若前手未說明清楚,至承買人無從運轉機器,前手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受解除契約之不利。............

8.使用教育部獎補助款完成著作之權利歸屬何方?

教育部的獎補助款,僅是協助或獎勵學校進行教育或學術活動,若無特別約定或規定,對於學校使用獎補助款所完成的著作,並無從取得任何著作權。學校使用教育部的獎補助款,補助學生或教師進行創作,同樣也僅是協助或獎勵學生或教師進行教育或學術活動,若無特別約定或規定,對於學生或教師使用獎補助款所完成的著作,亦無從取得任何著作權。從而,教育部或學校............

9.可以網拍國內買的水貨嗎?

人自國外進口正版著作權商品一份,供自己使用,應屬於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並不會構成違法。至於在事後將這些合法的正版著作權商品轉售,因非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投入當地市場的重製物,理論上其轉售將構成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的侵害「散布權」,但主管機關認為............

10.出資的建設公司可以如何利用設計師的圖?

一般而言,委託設計建築,屬於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之出資聘人完成著作,應包括依圖施工,否則無法達到出資之目的。若未做特別約定,設計圖固以設計師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但出資的建設公司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應得利用該設計圖,包括............

11.SOHO族如何與出資公司約定網頁設計成果的權利歸屬?

教育部的獎補助款,僅是協助或獎勵學校進行教育或學術活動,若無特別約定或規定,對於學校使用獎補助款所完成的著作,並無從取得任何著作權。學校使用教育部的獎補助款,補助學生或教師進行創作,同樣也僅是協助或獎勵學生或教師進行教育或學術活動,若無特別約定或規定,對於學生或教師使用獎補助款所完成的著作,亦無從取得任何著作權。從而,教育部或學校............ 

七、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八、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2009年8月中旬再版發行(978-957-11-5689-7)。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九、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一、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